2009年10月12日入职,入职时入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即到2012年10月11日。于2012年9月10日休产假,并于9月21日生产。2012年9月28日,公司给我下发了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的通知单。现产假结束恢复上班,公司与我沟通离职适宜,愿意按照规定补偿,请问补偿应该怎么算?
2012年税前月工资为4700,公司规定,工龄每增加一年,月工资增加100,补偿应该按照4700还是4800?
现在离职划算,还是等到哺乳期结束离职划算?
补偿金额会扣除个税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