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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5月初进入的这家外企,当时签订的是1年的合同。 在2012年8月时,公司提出要将本部门转移到深圳的共享服务中心,如果愿意去深圳工作的,可以安排,如果不愿去的,公司会给予赔偿。 2012年9月,公司的国外高层,还有负责本项目转移的四大事务所的项目负责人和本公司的HR经理以及所有我部门人员集体开会,当时承诺的赔偿是:10月份开始公司转移的交接,员工多干3个月就会多给你1个月的赔偿+13薪+HR做到不提前通知员工,这样就可以多赔给员工1个月。 到了今天,公司告诉我当时承诺给我的不提前通知员工的1个月赔偿不给了。 我想请老师们帮我分析一下: 1、公司的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是否合理?毕竟当时我们很多人坐在一起开会的。 2、我对于13薪的理解,应该是2013年的13薪,而2012年的13薪是我本应得到的,(我的岗位做到2013年的2月28日),我理解,我应该可以拿到2013年的13薪赔偿 请老师们帮忙,谢谢

合同纠纷
2013-01-16 18: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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