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5年12月1日入职,08年后第一次合同为08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第二次合同为09年1月1日到09年12月31日,第三次公司给了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合同的甲方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合同期限是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原来A公司合同其它款项仍然有效;第三次合同到期公司发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终止原因合同到期人员调整,工作年限7.09年,赔偿5个月 1个月工资,请问赔偿金是应该入职开始算吗?它这是不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才终止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05年开始有36个月社保未交是否可以申请补交?现在公司不同意补交!还寄来函件说再不签字就默认放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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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确实应当补偿,补偿5个月的工资是合理的,不过补交社保也是必须的,公司无权拒绝,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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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确实应当补偿,补偿5个月的工资是合理的,不过补交社保也是必须的,公司无权拒绝,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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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钻了劳动合同法控制,在2010年1月由B公司与你签订合同,所以工作年限从10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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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补交社保。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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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最长一年,金是可以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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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是这样子的:
1.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交社保。
2.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来电或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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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10年起,可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可要求补缴社保,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需要帮助,可来律所面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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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