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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的合同是到12年年底到期,为劳动局印制的合同。现在公司要求与员工续签,但是合同并非原来的合同,而是企业用A4纸打印的自拟合同。 新合同内容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北京、上海等地 增加了甲方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并且不允许员工在工作岗位一栏填写现在的具体职位,只允许填写“职员” 工资也未按照税前工资写,只写1200元每月。 请问这种情况员工和企业未对以上内容协商内容达成一致,员工提出拒签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另外续签是否必须使用原合同执行?

劳动纠纷
2013-01-10 20: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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