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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离职员工侵占公司财产的相关问题,向您请教! 一、 问题一。某员工收取公司的多家客户款项不上交,目前已确定的金额为9600元,未确定的金额正在核实。公司的一贯收款流程:员工收取客户的款项同时给对方提供公司开具的收据,员工上交收到的款项给公司出纳,出纳在员工的工作日志上签收,证明款项已收到。此员工出现的问题是:这几家客户能够证明当时把款项给的是此员工,也有此员工给其的收据,而此员工也承认该款项是他收到的,有公司的其他员工作证,并有公司与其谈话录音为证。但此员工说此款项已上交给出纳了,工作日志丢了,没法证明他没上交。公司认为他在钻公司制度和法律的空子。公司与其本人及其家人沟通无效。请问: 1、 谁主张谁举证,该员工主张款项已上交,他应该举证,他没有证据证明他的主张,是否可认为他没有交? 2、 录音是否可作为证据? 3、 不论是否达到职务侵占的1万元标准,我方通过法院诉讼该员工胜诉的把握性怎样?在1万元标准之下和之上在诉讼上有何不同?我方需提供哪些证据? 4、 站在法律的角度应该怎样完善公司制度和收款流程?制度应该怎样公示和告知员工才有法律效力? 二、 问题二。另一员工与上一员工问题相似,不同的是:工作日志有,但出现问题的记录显示她上交款项的客户有3家,第一家的金额和出纳签收的金额相同,是600元。第三家的收款是由另一员工收取的,在另一员工的工作日志上有记录,也与事实相符,第二家的客户款项其未交。公司认为第一家信息在本页末尾,出纳签收信息在次页首行,之间有空白,第二和第三家客户信息是其后添加上的,笔迹和颜色也不相符。其目的是私占。后公司与其沟通,她死不承认,公司将其开除。公司为避免一些问题,用短信平台发短信给该员工原负责的客户,告知客户此员工已离职。因为公司认为她所造成的损失和工资基本相抵了,所以工资未与其结算。但该员工被开除后,仍以公司员工的名义,与某一客户的工作人员联系,对方未收到公司的警示短信,他的公司负责人收到该短信了但未告诉他。他把应给我公司的款项1800元给了该员工,该员工也提供了私自保存的公司收款收据。她的目的可能是通过这种方式要她的工资。请问: 1、 该员工是在被开除后有此行为的,是否涉嫌诈骗? 2、 我方通过法院诉讼该员工胜诉的把握性怎样?我方需提供哪些证据? 3、 支付1800元的客户在此事件中是否负有责任?该客户付款给了被我公司开除的员工,我公司并未收到该款项,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其再付款1800元? 非常感谢!

损害赔偿
2013-01-10 21: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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