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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六十岁以前就应聘到一家民办学校工作,现在已经六十四岁了,2012年该校因经营不善,解聘了我,我要求该校按照劳动合同法发给我之前拖欠的工资,并且要求支付几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这样做是不是有法律支持?

劳动纠纷
2013-01-09 1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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