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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希望能在百忙之中答复我的急切的疑问。我于2005年1月30日在某中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于1月31日与房主签了居间合同,交了定金7000(中介代收)和中介费3000共计10000元。就在签约前,房主才提出其产权证已经丢失,由于当时我急于买房,又由于房主说她的产权证可以补办,同时中介也承诺可以协助补办,于是三方签订了《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在合同补充协议里约定2005年4月30日前房产证未补办完毕,则三方免责,合同终止(由于我怕时间拉得太长)。但4月30前,房产证并未补办完毕(中介所说),由于我委托中介代办,签合同后,我一直未与卖方接触。因为合同已终止,我提出要变更或重新再签一份居间合同(4月30号后我一直在催促,因为我还想买这个房子)。在5月下旬,我再次追问中介,却说房主要与丈夫离婚,离婚后房子到底归谁还不清楚(据说是公共财产),开始中介说男方和女方都急于把房子卖掉,但过两天又说男方称房子是其母亲所买,又暂时不打算卖,反正卖方那边搞得很乱。由于合同的补充协议,我认为无法界定卖方违约,于是想要回定金和中介费。但中介称卖方违约,我交的钱暂时不能退给我,但我觉得买卖没成,合同终止,我现在就可以拿回我的钱(因为我急用),不知您的建议如何?急盼回复,谢谢! 我在大连

房产纠纷
2005-05-26 18:25: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您所说的属实,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我不知道你们主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总额是多少?只有知道你们主合同的标的总额我才能给予您一个相对准确的解答。
    因此,见议您最好将详情说的完整些。
    您也可以给我打电话:013195093715。
    在电话里也详谈也可以。
  • 您好因为单位现在要下班了,网络管理员也要走,因此不能马上为您解答。
    如果方便的话,您可以给我打电话:013195093715。
  • 律师:您好,十分感谢你的答复!
    “2005年4月30日前房产证未补办完毕,则三方免责,合同终止”这一条补充协议是不是对界定卖方违约造成了障碍呢?(因为4月30日前卖方并未透露不卖的意思),标的额135000元,但这并不是正式的买卖契约,而是交定金和中介费时签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正式交房款时还要签一份正式的买卖契约,切盼回复
  • 从合同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即未及时办证而造成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三方都不负违约责任。因此定金应是由卖方全额退回,你的中介费就要看合同里有无约定是完成交易行为付费还是只要促成你们双方签约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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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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