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购买商品房,开发公司与2009年1月10日交房,承诺36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证,2011年3月办下房产证,我想申请违约金,开发公司回复说截至2010年6月办下整栋楼的大证算违约金天数,而不是发房产证的时间2011年3月,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合理?谢谢!
-
当然是到2011年3月,办下大楼的大证又不是办给你自己的小证,怎么能不算违约金。不讲理,可以起诉他们。
有必要就来电谈。
-
按你们之间购房合同约定处理,开发商的说法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
应当以办理房产证材料递交通知为违约天数,如需帮助电话联系我。
-
不合理,可以根据协议主张违约金,具体建议来电 咨询或者面谈
-
不合理,按照合同办理
-
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具体的根据你们的实际损失计算。
对方的说法不合理。
-
不合理,按照合同办理
-
不合理,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天数。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
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可以携带相关材料来所咨询。
-
应当以办理房产证材料递交通知为违约天数,如需帮助电话联系我
-
不合理,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天数。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