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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购买商品房,开发公司与2009年1月10日交房,承诺36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证,2011年3月办下房产证,我想申请违约金,开发公司回复说截至2010年6月办下整栋楼的大证算违约金天数,而不是发房产证的时间2011年3月,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合理?谢谢!

合同纠纷
2012-12-27 14:29:38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当然是到2011年3月,办下大楼的大证又不是办给你自己的小证,怎么能不算违约金。不讲理,可以起诉他们。
    有必要就来电谈。
  • 按你们之间购房合同约定处理,开发商的说法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 应当以办理房产证材料递交通知为违约天数,如需帮助电话联系我。
  • 不合理,可以根据协议主张违约金,具体建议来电 咨询或者面谈
  • 不合理,按照合同办理
  • 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具体的根据你们的实际损失计算。
    对方的说法不合理。
  • 不合理,按照合同办理
  • 不合理,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天数。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 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可以携带相关材料来所咨询。
  • 应当以办理房产证材料递交通知为违约天数,如需帮助电话联系我
  • 不合理,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天数。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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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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