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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前夫离婚是2010.10,但在2009就已分居,在分居期间,前夫和别的女人在银行借款一直未归还(人已不知去向),到2011年法院冻结我银行户头,要我归还前夫所借债务称是共同债务,在协调时法院提出是我暂时支付,如果找到他人,会把钱还我,到2012.7我打电话去法院,法院否定了当初 的说法。我想问一下我有义务替我前夫归还这笔债吗?如果没有,我要怎样要回这笔钱?

婚姻家庭
2012-12-26 12: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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