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别人担保贷款3万元,妻子不知情,也没在担保书上签字,这算不算共同债务?法院在执行阶段能否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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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我认为,你所说的应该是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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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解释,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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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