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外资企业的一个地区负责人,由于新换领导合作有些问题,公司终止我的合同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经销商进货达成率是区域最低的,而在他们来之前我们考核却是以经销商出货为准!出货我不是最低的,现在公司提前让我停止工作,先带薪休假,后谈判赔偿问题,请问我这个应该怎样向公司申请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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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凭“经销商进货达成率是区域最低的”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也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所以,你公司不能以“经销商进货达成率是区域最低的”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解决方案:1、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你所签的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要解雇你,你可要求其额外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并可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3、最好与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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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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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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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