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私企A公司(天津地区)上班10个半月,此期间A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在提交了仲裁申请后45日接到开庭通知,开庭时A公司以“本人是其集团公司劳务委派到A公司工作”为由,申请将劳动仲裁转移到集团公司所在地(甘肃地区)劳动局,并出示了一张盖有集团公司公章的便函,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合法,这张便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局已经根据此便函做出了“需要重新取证,仲裁推迟一周”的决定,这样的决定是否合理?(注:本人并未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务委派协议。只是在集团公司填写一份简单的个人信息表,能证明劳务委派关系的除了劳务委派协议还有别的东西吗?怕集团公司利用这一周时间伪造证据,集团公司在其所在地政府部门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而且A公司也疏通了当地劳动局关系)顺便问一下,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索赔的双倍工资是以什么标准为依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