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诉讼的一审开庭中,法官总是不让我对区、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做质证。理论上,这样的判决是无效的,可法官就是这样判了,我怎么办?
人人都知道可以上诉,可上海的情况就是照鉴定判。他们当然知道这样做不对。会在程序上做文章。那天开庭,我把要说的话打印成文件给法官的,其中当然有对鉴定的异议。法官当场也不看。庭审飞快的进行,我提的要对鉴定质证,法官马上说庭审结束了,不让质证,我怎么办啊,后来我干脆拒绝对庭审记录签字。这样有用?
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应该主动说,现在进入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应该放在哪个阶段进行。在原被告辩论前还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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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是无效,只是当事人可以上诉,中院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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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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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当然是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在法庭辩论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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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在辩论前。你可以在庭审笔录中注明不让你质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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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在举证阶段进行,法官的做法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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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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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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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