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按户口拆迁分的公房,我和老伴及小女儿分在一起,后来买房后写的女儿的名字。并且有协议。现在我想要分自己的那份,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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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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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和您老伴作为承租公房中的共同居住人,享有居住权。在拆迁时您和您爱人及女儿均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优惠面积。如果您的女友用自己的钱购买房屋,其中占用了您和您爱人的优惠面积,您可以要求您的女儿对您进行补偿。如果完全是使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则房屋即使登记在女儿名下,也是属于你们共有的,您可以起诉确认共有。
追问:买房时有个协议,房款由三方出资,房产归女儿,我有居住权,可以住到百年后。有这个协议我还可以主张吗?如果没有此协议,我能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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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如果你具有相应份额,可以主张。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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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的
追问:协议说我可以住到去死后,但是房产归女儿所有。我只有居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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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根据你们之间的协议的约定来分割属于你的份额即可
追问:协议说我只有居住权,房产归女儿所有,我还有主张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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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割,具体分割方法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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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回属于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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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可以
追问:买房协议中,我有居住权,可以住到百年。房产归女儿所有,我现在后悔,想要属于我的那份,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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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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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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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分析认定你们之间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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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分割属于你的份额,依照当时的补偿政策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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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