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3月份首次购商品房一套,位于湖北荆门市胡集镇,合同约定于2012年10月1日交房,但现在为止还没有交房,合同上关于逾期交房有两种方式:(1)逾期在60日内,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购买人支付已交付房份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60日后,购买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购买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是退还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1%向购买人支付违约金。 请问:1、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2.退房书面通知怎么写才能保证我的权利不被损害3.如果开发商同意退房,除了净房款以外,我所付的其他税和银行利息他是否也要补给我。请各位老师帮帮忙,很急,普通人家买个房不容易。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