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11月份的工资是1867.45元。
其中基本工资1360元+工龄50元+210.60元加班费+400元饭钱+100元全勤奖,等于2120.60元,再减去253.15保险,最后实拿工资1867.45元。
最近,在2013年的劳动合同里,把基本工资降为1300元,并在合同里写有【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300元,甲方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同时发放相应奖金或补助。双方对工资的预定为税前工资。】
请问,
1,我2012年的工资标准是否达到北京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
2,新的劳动合同里,改为1300以后,是否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3,基本工资里有税前这个概念吗?是否应该把其他补助的数额比例在合同上注明清楚?
问得问题较多,谢谢了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