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开发商于7月1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用公积金贷款来付余款,约定时间为45日内交付余款,由于单位未及时缴纳上公积金(我的公积金已缴纳一年了是可以使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欠缴三个月及以上不可办理贷款)当时我去办理贷款时是9月份(我的资料齐全),可是单位才交到6月份(欠缴三个月)。开发商于12月10发来律师函(之前一直都未通知我这个事情),警告我已造成违约责任,让我找开发商联系,如果不予理睬的可以由开发商于7日后处理房产,我去找了开发商说了这个原因,而且他们一直都知道这个原因,他们说现在要按照合同约定让我交纳违约金(开发商让交总房价的1%),然后还得将抓紧时间办理贷款。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我的这个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我需要向他们缴纳这个违约金吗?如果需要向他缴纳违约金我应该交多少(总房款42万,贷款29万)?这个不是我的责任导致的如果是我缴纳违约金我应该怎么能得到赔偿?
附上合同条款: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1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