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父亲和继母成婚,婆婆(继母的妈妈)有一套公有房,婆婆为承租人,1996年婆婆去世,留有遗嘱,房子留给继母的儿子(其子未满18周岁,且监护权在其父亲),由继母继续承租,2000年,由婆婆的存款和死亡时,婆婆单位补偿的工资(8-20月,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将该公有房买下,产权证登记在继母名下。请问该公有房遗嘱是否有效?该房屋是否应算入夫妻共同财产?《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及《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是否对该遗嘱有影响?(我们咨询当地一个律师说,因为这两条,说她的遗嘱生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