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进公司,2010年9月签了一年合同,2011年9月又签了一年合同。在2012年9月公司不和我签合同。我离职了。我和公司有加班的争议,就去了仲裁,后得知,没签合同可以要双倍工资,但听说过了时效性。请问律师是不是过了时效性。如果仲裁不成,能不能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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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一般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一年内提出(从申请劳动仲裁之前起往前推一年)。
2、你的情况,公司于2010年4月前应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就2010年4至9月间的双倍工资,你应于2011年4月前提出。即,你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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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10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早过时效,仲裁过时效,诉讼同样过时效。仲裁与诉讼适用的是相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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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