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3月8日在一家商业公司(一期物业任电工)合同签了一年.同年10月份调入商业一期营运部任职营运专员合同未变更。2011年合同到期续签合同为二年岗位是营运部营运专员。2012年10月公司将一期商业承包给另一家公司。留守一部分员工。行政通知让我去住宅物业干保安员。我没有同意后又让我去干物业电工我不同意去,不去就开除,不作任何补偿。这样对吗?(合同未到期)那我现在要求公司按规定补偿我。我走人。这样行吗?合同第八条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需与乙方协商一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