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的律师,您好!劳动协议方面一些问题希望向您请教,还希望能得到一些初步的信息引导:因机构发展原因所在职位不再设置,故机构(甲)欲与我(乙)终止两年期合同。一个月之前口头并书面通知的,现在正式离职,给一个月经济补偿。现欲与我签一协议书:一、其中一条弃权与免责,要求我乙方1,不向甲以外任何个人、商业或非商业组织或媒体做出有关甲及本协议,或其他方面就甲方和其关联机构以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职员发出贬义性信息或评论。2,放弃、免除和解除乙方现在和今后由于任何事项而可能对甲方和其关联机构等享有的任何索赔、权利或要求。(为什么让乙方放弃权利?不知为何担心其名誉受损,但为什么单写甲方,却没有写明甲也要依法保护乙的名誉权?) 二、在此劳动关系终止协议书中另有一条保密义务,第一条说道根据甲相关规章制度实行保密义务。(但此规章制度我至今没有看到,也不知道保密内容除财务信息外还包含什么方面。) 三、落款日期写的是10月30日,而我实际看到这个纸质文件是在11月28日,目前还未签署(是否应该要求其改回签署当日?)。 上述三条是否合理合法?我有何种权利? 非常谢谢您的帮助!有疑问的咨询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