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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初开始上的班,十月中旬不干的,正常发工资是每个月15号,但经常拖欠,也没有签劳动合同,经常加班但没有加班费请问这样侵犯了我什么权益,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其它
2012-12-02 23:20:3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用人单位侵犯了你作为劳动者的多项权利,建议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损失。具体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双倍工资。3.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行为违反劳动法,应当向劳动者补发加班工资。建议你将具体情况,向律师咨询后,为你提供详实有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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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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