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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银行申请贷款30万,以自家房产抵押,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手续。乙银行并未立即放款,而是一周后与乙经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40万的贷款合同,合同注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不再进行变更登记。”乙随后放款40万。贷款期满后,甲wei按期还贷,乙起诉要求优先就甲的住房变卖款受偿。甲答辩称:“40万贷款未做抵押登记,乙只是普通债权人,无权就住房变卖款优先受偿。”讨论:未变更登记,乙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刑事案件
2012-11-24 23:01: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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