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诉前申请保全,查封了一栋房屋和四辆小车。现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拍卖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因前期法院多次刁难,发生不愉快之事。现在,法院说有另一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其债权是我的3倍,我方是不是仅得到房屋评估价值的1/4。但我认为我方是基于先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而有优先受偿权,且被执行人还有四辆不知去向的小车在查封,不符合参与分配的规定,法院应裁定房屋给我们(基本等同于我的债权)
-
对于这个,另一个人是有权参与的。因为你们的债权是平等的。但如果你有抵押就不一样了
-
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是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判来认定,如果你们债权都是同一顺位的话只能按比例受偿。
-
诉前财产保全不具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作用。
-
诉前保全,不会产生优先权。
-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的财产或一方当事人持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限制该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责令其实施一定行为,以防止有碍于判决执行的行为或事由发生,保证判决的执行。由此可见,诉讼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限制他方当事人对自己持有的财产实施转移、隐匿或灭失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其只是一种诉讼保护性措施,而非设定一项优先受偿权.可以肯定地告诉你,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不产生对所保全部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