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派遗到用工单位(南园街道)至2012年9月1日签订的新劳动合同。2012年10月31日被用工单位退回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11月1日到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告知被用工单位退回的通知。到20日才发了工资(工资和过节费一起发),经查了工资没发、社保停交。当时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铭不愿支付10月份的工资给我。21日,22日都去要10月份的工资都遭到拒绝与托欠不给。23日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要跟我终止合同,又不出具书面证明给我。拖欠工资不发、社保也停交了、失业证也办不了、没生活来源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