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 11 19日购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一套交付8000元订金现在我不买了如何退回订金我已七十二岁不能去山东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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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缴纳的8000元属于“订金”的话,可以要求退还。而如果属于“定金”的话,则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但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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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北京两高律师李国蓓为您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您的行为已经违约,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您年事已高,建议您不要去索要订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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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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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可以要回,可以委托在山东的亲朋好友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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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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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违约 你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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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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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