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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1月16日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认购书上写明建筑面积是47.24平米,总价是28万, 房号,以及约定最后签正式合同的时间是11月23日,缴纳定金2万元,逾期不退.当时在售搂处收销售员的宣传影响,以为他挑高5.4米是复式楼,而且现在了解下来,当时看到的样板房的楼梯也是需要自己做的,上面的卧室格局交房的时候也是要自己隔的,而且房子是期房,要明年12月份才能交房.当时他一直催促说已经是最后一套了,赶紧交了定金.现在想要索回定金,而售露楼处拒不退还, 我应该怎么做?时间很紧了,请您帮忙,叩谢!(经了解,这家开发商是已经有预售许可证的)

合同纠纷
2010-01-09 10:55:1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已交付了定金,按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没有过错,如果你不予购房,定金是不能返还的。
  • 找个有经验的律师,一定会有办法,这里不便多说,开发商也会看到。
  • 你好,交定金的同时应该已经签定了定金合同,如果你违约,开发商有权不退定金的!
  • 你好:真同情你,又一个被开发商蒙骗的受害者。前面的律师说的都有道理,你说对方欺诈但很难证明,而你不肯签正式合同却是不争的事实,形势很不利啊。不过也不是一点希望都没有,我最近处理过一个类似的官司,拖了很长时间没协商好,当然主要是购房者的原因,我代购房者发了封律师函给开发商,开发商随后就通知我的当事人去售楼处,我当事人满心欢喜地去了,谁知反而被开发商羞辱了一番,开发商态度强硬,声称要起诉请便。后来我只好帮当事人起诉了,开庭前双方就自愿和解了,开发商作出重大让步,我的当事人自愿撤诉了。我的观点是:认购书之类属于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说: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你如果能转移焦点,在双方于认购书上没有明确约定的细枝末节上造成与对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事实,取回定金就大有希望了,太细的我就不便讲了,建议你到网上查一查,看看人家成功拿回定金的人找的是什么喳,哈哈,不能说,不能再说了。顺利问一句,你交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抑或其他什么名义的钱,如果未明确讲是定金可没这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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