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买家,上周遇到了一个问题,在二手房买卖时居间协议上写着:“卖房在收到除尾款外的所有款项后一周交房,卖方可以居住到2013年1月31日,支付租金2000元”。正式房产合同上明确了交房时间是2012年10月31日,两周内不交房,卖方须承担总房款的20%违约金,合同上没有提到居住期限和租金的事情。买卖背景是:卖家只有一套住房,不想支付第二套房的税赋,承诺卖了这套住房后,买一套新的住房,新的房产证下来后,尽快把所有户口迁到新住房后搬离旧房子。中介估计了办理这些手续的时间是2012年1月31日,买方觉得太亏,买方希望买到干干净净不带户口的房子,帮忙也只愿意帮到户口迁移为止,卖方同意象征性的补充一个月的租金2000元。现在的情况是:卖家新房买好并带租约,卖家户口已迁出,2012年11月17日买家支付完除尾款外的所有款项了。买家想装修房子,可以要求卖家于2012年11月25把房内的东西全部搬走,并交房屋钥匙吗?卖家只同意交一个钥匙。12月和1月买家可以要求卖家不要居住吗?(没有签订任何租赁合同,也没有收取过卖家任何租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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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后一份合同约定执行
追问:谢谢大律师的答复。
请问如果卖方要保留一个钥匙,交出一个钥匙,所有东西不搬,如何处理?
请问如果买方拒绝让卖方居住(12月和1月),违反了居间协议,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追问:谢谢大律师的答复。
如果卖方不搬走房内物品,只交出一个钥匙,保留一个钥匙,请问如何处理?
如果买方不想让卖方继续居住(12月和1月),违反居间协议,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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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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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