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我最近遇见了麻烦事,希望律师朋友出出主意。
2003年,我与张三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协议,并且全额支付了房款,由于此房产系贷款购置《签订协议时已经还清贷款》,当时没有取得产权证,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也依照协议将房屋交给了我,我一直居住到现在。前一段时间,法院的人来找到我房子里,要求我出具相关产权证明,并要求对该房产进行保全。经过法院告知,才知道卖房人张三在卖给我房子之前,由于生意需用钱,以书面形式将该房产抵押给了第三人李四作为借款担保,向李四借款十五万元,由于张三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李四借款,李四为了捍卫自己利益,将张三起诉到了法院,并要求根据借款协议请求法院对此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法院一到房管部门调查,该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交款收据等相关手续都是是张三的名字,就认定这是张三的房产。请问尊敬的律师: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我与张三的转让协议会不会被认定无效?法院有没有权利处置我购买的房产?我该怎么办?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