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986年体制改革时莫**等四人买下镇农械厂的厂房土地及设备,后莫**转让其名下的给黄** 我父,没有协议书,只有两人签名及盖手印的转让证明。莫**等四人买下时写有买卖契议(即当时的房产证明),后因原件遗失政府一直未受理补办证手续,现政府同意补办证并各自分开四户 莫**等四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政府办成国有出让土地,并把证办成黄**名下?因为土地来源本来属国有,企业与莫**的卖买关系在1986年已成立并有政府企办盖章,莫**与黄**间的买卖关系1986年已成立并有双方签名及盖手印。当时签名盖章监证的当事人均健在可以作证。

房产纠纷
2012-11-15 17:57:07
* 遭遇法律难题?点击 快速获取解决方案
咨询
律师解答共有1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房产土地纠纷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房产纠纷问题
房产土地纠纷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