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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工作4个月后无辜辞退我,并且每个月只发给我500基本工资+200饭贴的工资,未交社保,但是单位在税务局申报的我的工资分别为700、2200、2700、2900。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该怎么主张呢?是主张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无辜辞退我,要求双倍的工资补偿加补交社保,还是主张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保加双倍工资补偿呢?另外单位未写辞退证明,我只有在税务局打印出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完税凭证(即上面所标的4个月发的工资数额的证明)。还有双倍工资应该是按哪个金额来计算呢?

合同纠纷
2012-11-13 13: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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