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物业公司的一名维修工,在2004年11月进来的,一直到现在,而合同签的到期时间是在2011年3月31日。现在公司搞劳务外包,就叫我们签提前终止合同,而赔偿从2008年开始算只算3个月。我们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30下班时间是下午17:30上6天制(每周休息一天)。还有我们白天上班晚上还要值班(晚上值班给30元叫津贴),第二天还要上班。
我可以告要求从2005年开始赔偿,白天上班多一小时,每周多一天的假日,补足晚上值班费吗?
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甲方对乙方(蒋南伟)实行月工资制。月工资为基本工资300元加岗位工资300元加津(补)贴100元加___\\\\__元(固定延时工资)加奖金的工资形式(工资内已含每周1天的加班及)。每月奖金金额根据乙方工作表现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