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上海有一家店面,里外两间,经营化妆品,今年8月,我将里面的一间租给别人,用来经营美甲,并签订租赁合同,租期2年。11月初,租我房子的人,找我说,经营不善,不做了,我们经过协商,结清相关费用,我退还了押金,合同终止。
问题:现在不时的有客人来,说在他经营期间办过美甲的预付费卡,且卡内金额没有消费完,找我退还,现在已经联系不上之前租我房子的人了。现在客人有的报警,有的举报工商,我的生意没有做了。
我看了一下我们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我是甲方,他是乙方,上面有一条写着,经营期间,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但今天派出所出警后,跟我说,如果找不到租你房的人,你为他提供经营场所,我也有责任,要退客人钱,上法院也是我输。我总共收了2W的房租,现在办卡有5W左右,我想问一下,如果办卡的客人去法院告我,肯定输吗。
我不是很懂法律,弱弱的问一句,如果我的责任很大,又找不到人,这个责任由我付,钱让我陪,不公平吧。那要是这样,我也出去租一个月门面,收他10几W,然后人间蒸发。
我现在手里,有他退回来的押金条,房租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还有合同原件,我想问一下,我的责任占多少,上法院能赢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