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11月经过培训,取得了烟花爆竹的经营资格,经营的时间是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2月1号,期间有部分没有卖完,就封存在自己家的楼上,2012年10月22日派出所的过来把我的货全部拉走,没收,对我处以15日行政拘留,到现在也没给我拘留证,派出所的说,没卖完的烟花爆竹,应有上一家公司收回,可是奔马公司,并没有收回,在我培训的时候,也没有文件说明,没卖完的应有谁来储存,也没有哪一个单位给我口头告知我,派出所的说,储存烟花爆竹很危险,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告诉我应怎样保存,他们是管理者,他们这样做是否妥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