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一职工2008年进入公司,2010年11月查出慢性肾衰竭,以后一直没有上班,公司按原工资额发放到2011年12月,后一直发放病假工资。今年9月其合同到期,我公司准备不予续签,需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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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支付病假工资,本案按照其月工资标的70%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2、职工疾病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本案按照其月工资标准的60%支付疾病救济费。
3、本案员工工作3年左右患病,其有5个月医疗期,本案该员工医疗期满(即2012年4月31日)不能回来上班,单位可以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另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再付6-12个月的疾医疗补助费(一般疾病发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发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发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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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过了医疗期的话,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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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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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补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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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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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