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月2日生产,按照规定2010年的1月2日,哺乳假结束。我的合同到2009年12月25日终止,昨天认识部门通知我,到明年1月2号,我的哺乳假结束之后,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12月份工资照常发放,其他就没有涉及。就让我在一个《终止合同通知书回执》的字条上签字,我发现,终止合同是否同意后面的“同意”已经被她画好对勾了,我没有签字。也没有给我出具《同意书》的正式文件,我管人事的要,她说今天可以给我。我想问,这种情况下,人事的这种操作是否合法,我可以提出赔偿条件吗?我是2006年8月入职的,到2007年12月份,续签了一次合同。公司还规定一年当中,现有产假的,就不能休息年假了,这样的规定是否也是合法的,我可以对没有产生的年假提出赔偿吗?谢谢。
我的单位位于海淀区,这种情况,我是应该上海淀区的劳动仲裁去申请仲裁?还是应该找律师帮我仲裁?谢谢。很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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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已将合同期顺延至哺乳期满后终止,这样操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合同时,单位应当给你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比如终止合同通知书、转移社保及档案等。
在此情况下,单位应当给你终止合同的补偿,你的补偿金额为2个月工资,如果不给,你可以申请仲裁索要上述标准两倍的赔偿。
关于产假和年假,二者并不冲突,依据如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规定修了产假就不能休年假了,二者不冲突。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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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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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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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