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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月2日生产,按照规定2010年的1月2日,哺乳假结束。我的合同到2009年12月25日终止,昨天认识部门通知我,到明年1月2号,我的哺乳假结束之后,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12月份工资照常发放,其他就没有涉及。就让我在一个《终止合同通知书回执》的字条上签字,我发现,终止合同是否同意后面的“同意”已经被她画好对勾了,我没有签字。也没有给我出具《同意书》的正式文件,我管人事的要,她说今天可以给我。我想问,这种情况下,人事的这种操作是否合法,我可以提出赔偿条件吗?我是2006年8月入职的,到2007年12月份,续签了一次合同。公司还规定一年当中,现有产假的,就不能休息年假了,这样的规定是否也是合法的,我可以对没有产生的年假提出赔偿吗?谢谢。 我的单位位于海淀区,这种情况,我是应该上海淀区的劳动仲裁去申请仲裁?还是应该找律师帮我仲裁?谢谢。很紧急。

其它综合
2009-12-04 08: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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