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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10月1日开业了一家饮品店,由于所处街道偏僻,生意不景气,而兼营下载手机音乐和电影供顾客在手机上观看,从而收取顾客极低额的服务费用,后来于2012年10月15日文化局来人查处,文化局工作人员认为是涉嫌侵权行为,而没收了我的所有下载资料和电脑、显示器各一台,若要拿回电脑和显示器须处罚1000元的罚款,怎么办? 律师:您好! 请问:1、我们兼营下载音乐和电影供顾客在手机上观看,真如文化局工作人员所说的侵权那么严重吗? 2、您觉得文化局的处罚合理吗?

损害赔偿
2012-10-28 10: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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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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