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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北京工作,合同在11月3日到期,但是没有在10月3日之前给我书面的不续约通知,人事部说中国劳动合同法上没有这一条规定,不用提前通知,可是我在北京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看到说,合同届满也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否则就得按日平均工资给予额外的补偿,叫代通知费,可是我们人事部说只按照中国劳动合同法办,不参照北京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 请问,我要求参照北京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给代通知费合理么?谢谢

劳动纠纷
2012-10-24 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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