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两名员工,因其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31号到期,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告,当事人拒绝签收.遂于3月28日以EMS邮件向其住所及工作单位寄送续定意向通知书及劳动合同文本,并证实当事人已签收邮件.两当事人提出不同意与单位续签合同,其原因是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认同公司的管理.现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及经济赔偿.
试问:按此情况公司是否应赔偿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根据目前的劳动法,未对"续签合同提前三十天通知"作要求,只对"解除劳动关系"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要求.
望能尽快给予答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