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企业工作十余年,离职后剩余近3年年假累计30多天。现单位给予认可余留假期天数。离职后本人希望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之规定给予支付工资报酬。现单位仅按30多天日工资给予计算补偿。现请教律师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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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也是这样,上法庭对你来说成本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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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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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