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10月进入南昌一家公司上班,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直到2004年5月,公司要我驻外地才提出签合同,但要我交纳3000元风险金,说是我在外地公司不放心。由于经济问题当时我只交了1500元(有收据),余下的公司于2004年6月至2004年10月分五次在我工资中扣除(因我在外地,公司没有开据收条),在全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时公司退还我。因为外地业务受阻,我回到南昌上班。
1、我能不能在不终止合约的情况下要回的风险金?我要怎么做?
2、公司一直没有为我交纳任何福利和保险,我是否能要公司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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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与单位协商,如果他们不给,就只能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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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取“风险金”是否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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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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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扣你工资的证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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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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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