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7年11月16日进入单位,此前共签过三次合同,第一次1年合同,第二次1年合同,第三次三年合同。至2012年11月16日就满五年了。10月9日人事发邮件让我写个人合同到期的工作总结,让我准备等通知安排时间做考核。可在10月15日当日部门经理跟我说让我选择两条路,一是降职降薪,二是学校不续签合同给予一定补偿。我说我要考虑,17日给予回复。她说她邮件还是要正常发的,当天晚上她自己发邮件给我并抄送人事经理说学校决定不予我续签合同。我10月17日表示愿意降职降薪继续干,可她说我只能选择离开,学校会按照劳动法补偿给我。我查询了相关网站,说应该是补偿我6个月工资。请问按照劳动法应该怎么补偿?6个月工资是按照什么样的工资,是按照目前我每个月实际拿到手的收入3000元,还是最近1年我每个月实际到手收入的平均工资2700元?还有其他补偿吗?失业保险是不是必须要给我的?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拿到?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