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在江宁东山街道一家工厂,工作快四年啦,合同10月31日到期,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公司10月15日已经提出书面通知要裁员。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被裁掉,公司需要补偿我吗?我能得到哪些赔偿。谢谢! 还想问一下,问题2:如果我没有被裁掉,公司与我续签的劳动合同有所变更,比如:工作地址为某公司,但是地址是南京和苏州两个地址,我有权不签吗?因为我们公司同样的名称苏州还有一个公司,我怕签后,他会让我平凡出差。我家在南京江宁不可能经常到苏州出差的。到时会不会以这样的理由再终止合同,谢谢!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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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补偿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个问题,你可与公司协商,明确工作地址是南京,协商不成,有权不续签,那就终止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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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一年一个月工资,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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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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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应给付经济补偿金,但补偿年限不超过08年元月1日起。如公司提出续签但地点在苏州,违背你原合同岗位工作地点在南京的初衷,因此视为改变劳动待遇提出续签,因此,你可提出单位未按原条件续签,要求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可从最初进厂时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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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有重大变更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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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看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出你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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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