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7年进入东莞某外资企业工作,2009年5月份发生工伤,现在想离开公司,正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之前缴纳社保未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标准缴纳,而是按照东莞最低工资标准缴纳,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补偿差额?工伤相应的补偿有哪些,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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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发生在2009年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的标准赔偿,总计赔偿十一个月本人工资,社保先支付六个月的赔偿,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五个月的赔偿。差额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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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要求12个月的工资赔付,工资标准按照受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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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已要求公司不足差额。工伤的赔偿是根据工伤的等级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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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补偿差额部分。社保支付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有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项目,但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项目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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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