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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3月底通过房屋中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交易合同,卖方在2004年9月购买的商品房 ,后以高出购买时10万的价格卖给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已在2004年9月将购房合同送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并交纳了办理产权所需的相关税费。但直至和我们签订合同时,产权还没有办下来 (合同中注明卖方出售的是合同发票办产权转让乙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要求我们付一半的房款作为预付款,我们虽认为这种要求有些过份,但也交付了。 时至今日,他的产权证依然办不下来,据说是因为开发商缺少什么手续,请问在何种情况下,我们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卖方一口咬定我们在合同中没有标明要求产权办理的期限,所以不能以此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就算违约,请问这种说法成立吗? 难道他们三年两年办不下来产权证,我们也只能让他拿着我们的房款元而苦等无望吗? 另外关于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等新的房产政策的出台也影响到了我们的交易。显然,在6月1日之前我们的交易是无法完成的。在合同中我们倒是规定了:过户所需的税费由乙方即我们来承担,但显然当时签订合同时执行的税费中不包含上述费用,我们也是按照当时税费计算了总房款才签定了合同的,请问这些新征税费应由谁来承担?如果由卖方承担,他们有权以此为借口提出解除合同吗? 如果由我们来承担,那么国家的政策不是更加重我们购房者的负担吗?我们不但要承受他们抬高的房价,还要替他们负担国家为抑制炒房行为而征收的税费吗? 望您百忙之中能给予指点,盼覆!

房产纠纷
2005-05-18 17:15: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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