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吕**于2008年1月起租赁副食品供应站门面及2,3楼开宾馆并签订(租赁合同),2009年6月6日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我将宾馆转让给安某,转让金为30W,我两签合同时受安某蛊惑我在30W收款条后注明委托经营款,我们又签了份房屋委托经营合同、安某经营至2011年2月9日该交房租了,他却不交房租,下来一直关门至2012年3月房屋被拆..期间因安某不按时交房租我被逼交了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的房租,随后我在跟安某要房屋租金无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1日将其告上法庭,到现在一年多过去了2012年9月27日就在**县人民法院宣判了.....内容如下。《让我退还被告安某经营款241176元、、、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