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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4号,杨某与陈某准备开一家冷饮副食店寻找租房信息至**号商铺前,见里面贴有房屋出租的字样及联系电话,遂与其联系,刘某接电话后说其不在当地,叫另一姓黎的来细谈,黎某来后与杨交谈后,黎某扬言租金不能低于6万后离去。 其后,杨某与刘某电话联系将租金谈至50800元,并交代说与黎某签订合同即可, 2012年9月15日,杨某,陈某与黎某相约至茶楼,根据杨与刘谈好的价格进行签订合同协商,其间,黎某只出示了一份刘某与其他租户的租赁合同,并无出示其他相关证件,而后4人离开,杨某称有事离开,让陈某与黎某去打印合同在签订,黎某与陈某签订租赁合同,甲方黎某代签下刘某的子女(说房主名是他)的身份证号,名字以及联系方式并在合同上按下黎某自己手印,而乙方则由陈某找人代笔,身份证及联系方式用陈某本人的,由陈某按下手印,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拿一份 随后到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黎某指示将钱汇入刘某的账户,陈某通过银行转账转入刘某账号5万整,交给黎某现金800元整,黎某手写一张金额为50800元收款人为刘某子女姓名的收据交予陈某,随后陈某向黎某索要房子钥匙,黎某表示该房钥匙在房主那,他回来后再给,并带其至8号商铺门前,告知只需将电机链条拉动即可开门,黎某离开。 2012年9月16号上午,经陈某家人商议,发现8号商铺不能以50800元租下,认为其房子太大,装修费消耗巨大门面还是清水房还为粉刷,内高7米导致成本过大与餐饮生意收益差距悬殊,合同签定得太笼统很多细节未例出不动产后续怎么处理没提,违约金也没提,杨某则马上与刘某联系表示陈某不想租其店铺,让他继续对外出租该店铺,而刘某则表示要违约金,违约金等他回来在谈。 2012年9月24日,刘某、陈某、杨某,约至一茶楼进行协商,刘某给出3个选择: 1.叫陈某继续租用8号商铺 2.他继续出租直到租出为止,而从2012年9月15日起直到店铺租出为止则视为陈某租用,陈某按照每年50800元的租金付给刘某 3.支付3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大约4.6万 问题: 1、合同这样签是否可以任务无效? 2、要退掉这房屋违约金应给多少?刘某要的4.6万是否有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
2012-09-30 0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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