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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不是可以在有三分之二股东参加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然后以新的公司章程为据取消某些股东的股权?(比如加上“离职后扣除所持股份”的条款)。说明的是,被取消股权的股东是公司成立时的原始入股股东,并且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时,被取消股权的股东没参加,更没有签字。如此被取消股权合法有效吗?谢谢!

公司专长
2012-09-28 21: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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