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章程有一条\\\"以下特别事项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后才能修改\\\",现想改成\\\"以下特别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可以修改\\\",但另一股东不同意,占25%表决权,怎么办?如果已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修改,是否在法律意意义上就同意修改?若工商局要求按原有的条款必须所有股东都同意才能修改,我们是否必须走行政诉讼这条路? 怎样修改原来的章程?一定要全体股东同意?除此之外,有何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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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彭律师回答比较明确,但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办法,继续等待解决办法.
至于田及肖律师回答好象不太对,约定于法定不相符?三分之二以上含百分之百,并没有约定于法定不相符.
陈律师说的直接解散不是一个好办法,但我们有考虑过,损失太大.
继续等待高手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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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原公司章程有规定以下特别事项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后才能修改,故你们在没有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法要求修改。
【2】你们也无法要求行政诉讼!
【3】但是还是有方法!建议与律师直接联系进行咨询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盼你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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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需要全体股东同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约定于法定不相符以法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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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需要全体股东同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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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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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